南京农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财务管理办法
2016-10-27 1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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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南京农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财务管理工作,规范基金会财务运行,确保基金会资金使用安全高效,推动学校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教育部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教育基金会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和《南京农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基金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制定的目的是保证基金会财务运行的合法性、规范性及科学性,维护捐赠人、受益人和基金会的合法权益,提高捐赠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三条    基金会财务管理的原则:

1、  组织募捐、接受捐赠收入,应当符合基金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2、  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应当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

3、  开展公益活动资助项目,应当本着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四条    基金会理事会是基金会最高权力机构,理事长授权秘书长负责日常财务工作。理事会定期审议基金会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基金会财务收支预算、决算等重大事项;基金会的财务工作接受学校财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会计人员由学校计财处派出,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条    基金会专项基金以及各项业务活动等财务实行统一管理,集中核算。

第七条    基金会资金的使用、核算和运作按照《南京农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和相关会计、审计制度的规定执行,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江苏省民政厅和业务主管单位江苏省教育厅的财务审计。

第八条    学校发展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基金会秘书处职能。办公室主任兼任秘书长,计财处副处长以及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兼任副秘书长,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及计财处委派会计人员兼任秘书处工作人员。每年3月31日前,秘书处负责提请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1)上年度工作报告、经费收支决算及资金运作情况;

(2)本年度业务计划和经费收支预算方案;

(3)财产清册(含上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等)。

第九条    基金会理事会监事要依照《南京农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列席理事会会议,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江苏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江苏省教育厅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十条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基金会设立专用的人民币账户和外汇账户。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由基金会财务部门负责收取,严格按照会计制度要求及时入账、足额核算,不得截留、坐收坐支、长期挂账,更不得形成“帐外资金”和“小金库”。

第十一条      基金会收到捐赠后应当据实开具捐赠票据。捐赠人不需要捐赠票据的,或者匿名捐赠的,也应开具捐赠票据,由基金会会计人员留存备查。

第十二条      基金会接受现金捐赠,收款人和开票人由两人以上分别负责,所收取的现金应及时入账。

第十三条      基金会接受非现金捐赠,在实际收到并确认公允价值后开具捐赠票据。受赠财产未经基金会验收确认,由捐赠人直接转移给受助人或者其他第三方的,不作为基金会的捐赠收入,不开具捐赠票据。

第十四条      基金会接受非现金捐赠时,在捐赠人提供了发票、报关单或其他凭据的情况下,以相关凭据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在捐赠方不能提供凭据的情况下,以其他确认捐赠财产的证明,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

第十五条      基金会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股权、无形资产、文物文化资产,没有发票、报关单或其他凭据作为入账依据的,以具有合法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的评估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无法评估或经评估无法确认价格的,基金会不计入捐赠收入,不开具捐赠票据,另外造册登记。

第十六条      资金进入基金会账户后,单立科目、单设账户,按照捐赠单位(捐款人)与基金会签署的捐赠协议执行。

第四章  筹资过程管理

第十七条      基金会接受捐赠,必须与捐赠人明确权利义务,订立书面捐赠协议,协议中不得签署附加对学校或基金会构成利益回报条件的赠与和不符合公益性质的赠与。

第十八条      通过出售物资、提供服务、授权使用或转让资产包括无形资产等交换交易取得的收入,不计入捐赠收入,不开具公益事业捐赠票据。

第十九条      基金会接受捐赠过程中,如果涉及学校建筑、设施、场所的冠名事项以及学校内部机构冠名事项,应当征得学校同意。

第二十条      基金会不得将本组织的名称、公益项目品牌等用于非公益目的。

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不得直接宣传、促销、销售企业的产品和品牌。

第二十二条   基金会可以筹资设立支持学校和附属单位发展的基金,但不得收取与入学挂钩的赞助费、捐赠款,不得以接受捐赠的名义乱收费。

第二十三条   基金会加强对筹资过程的管理和监督,推动筹资活动的专业化。

第二十四条   资金的使用将严格按照基金会业务范围的规定,不得挪作他用,并严格执行会计和审计制度。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五条   基金会的支出包括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和其他费用。

1、业务活动成本指为了实现业务活动目标、开展项目活动或者提供服务所发生的费用,主要包括定向捐赠的资助项目支出和非定向捐赠的资助项目支出。

2、管理费用指为组织和管理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理事会运行费用、行政管理人员经费、办公费、差旅费、聘请中介机构费、审计费等。

3、筹资费用指为筹集业务活动所需资金而发生的费用,包括筹资募捐活动费,准备、印刷和发放宣传资料费及其他与筹资募捐或者争取募捐有关的费用。

4、其他费用指无法归属到上述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或筹资募捐费用中的费用,包括固定资产处置净损失等。

第二十六条   定向捐款的资助项目由基金会按照捐赠单位(捐款人)与基金会签署的捐赠协议执行。基金会秘书长及捐赠受益单位指定负责人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如需改变用途,应当征得捐赠人书面同意。

第二十七条    非定向捐款的资助项目支出、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及其他费用由基金会秘书处做出年度预算,经理事会批准后执行。在年度支出预算内的支出调整由秘书处审议后报理事长办公会审定,超出年度支出预算总额的支出须经理事会审定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八条    捐赠设备物资时,在设备物资分配或变卖过程中发生的运输差旅费、招待费、人员劳务费等在设备物资折价中支付,如果设备物资直接分配到校内单位,原则上发生费用由接受捐赠单位支付;为筹集捐款及捐赠物品的宣传印刷、差旅、招待、会议、奖励等业务费用在资金增值中支付。

第二十九条   捐赠协议和募捐公告中约定可从捐赠收入中列支行政办公支出的,按照约定列支;没有约定的,不得列支。基金会行政办公支出应当符合《基金会管理条例》要求,累计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基金会严格管理、审批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及其他费用的支出。

第三十条      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

第三十一条    严格按照协议执行的定向捐赠的资助项目,基金会秘书长负责审批。经批准的非定向捐赠的资助项目支出、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及其他费用支出的办理程序:十万元(不含十万元)以下由秘书长审批;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不含五十万元)理事长审批;五十万元及以上须经理事会审定。

第六章  资金运作

第三十二条    基金会按照国家、基金会、学校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基金会资产的管理。合法、安全、有效地运作资产,实现基金保值增值。

第三十三条    基金会可用于保值增值的资产限于非限定性资产和在保值增值期间暂不需要拨付的限定性资产。捐赠人对于其捐赠款投资有限制性意见的,基金会不能违背捐赠人意愿开展投资活动。基金会应保持资金的流动性,投资活动不得影响公益支出的实现。

 第三十四条   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基础上,基金会委派专业人员在资本市场上进行资金运作,严格按照资金运作细则执行,确保资金增值。每一项投资决策都必须经过基金会理事会全体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资产运作方可实施,决策记录应载明投资事项、提请投资人的意见和签名、参与表决人的意见和签名,表决结果存书面档案。投资结果必须向理事会汇报,投资责任由理事会承担。

第三十五条   基金会的资金运作以银行定期存款和购买国债等低风险金融产品为主,可以适当购买股票、金融理财产品等有价证券,或者少量参与固定资产投资和股权投资。

 第三十六条    基金会进行委托投资的,应当委托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进行。

第三十七条   基金会的资金不得投向期货、期权等衍生金融工具,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经济担保或财产担保。

第三十八条   基金会投资收益必须全部足额纳入统一账户进行管理,并确保用于符合公益宗旨的方向。资金增值部分列支风险金、业务费和管理费等费用后的余额,自动增加到各留本基金的本金中。

第七章  财务报告及监督

第三十九条   基金会秘书处会同基金会财务部门定期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向理事会报告基金会年度运行情况和财务情况。理事会检查基金会年度募捐和支出执行情况、制定下年度计划。

第四十条   基金会监事依照基金会章程规定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或向登记管理机关江苏省民政厅等部门反映情况。

第四十一条   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和指导,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并通过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财务审计。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由南京农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经2016年7月18日理事会表决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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