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农业大学关于对财政部捐赠配比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2016-10-31 0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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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财政部、教育部、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有关《中央级普通高校捐赠收入财政配比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对财政部下达的捐赠配比资金使用作如下暂行规定:

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对单笔捐赠额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捐赠收入总额采取分档按比例核定的方式,综合考虑高校地理位置、财力状况等因素,确定配比资金数额。

学校计财处按规定对实到配比资金的50%分配给各批准配比的捐赠收入单位,主要用途可等同于捐赠资金使用用途,也可用于奖学金、奖教金及改善教学、研究条件等。配比经费不得开支餐费、礼品、个人劳务以及相关事项以外的其他费用。

配比经费到账后,各单位凭计财处通知到计财处开设教学类捐赠配比经费本,计财处以预算划拨的形式拨付配比经费。各单位经费使用须经校教育发展基金会审核同意后予以报销。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有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2014年11月7日已在校长办公会上对2012年9月—2013年8月捐赠资金划拨方案进行了汇报与请示,经会议讨论通过以下方案:

1、各学院捐赠给予配比资金50%的奖励。

2、机关各单位争取的配比资金100万元及以下给予5%、超出100万元到200万元部分给予4%、超出200万元部分给予3%作为部门奖励。

3、配比奖励由学校财务资金支出(无需使用财政部配比资金),各学院直接划拨,机关各单位奖励由学校负责,各单位提出申请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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