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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农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来源: 时间:2019-09-11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规范、有效地组织和监督南京农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捐赠项目的执行,根据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南京农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捐赠项目必须符合《南京农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规定,符合基金会的开办宗旨。捐赠项目的开展要体现社会公益性,并充分表达捐赠人的意愿。

第二章 项目的设立

第三条 捐赠项目的分类

1.根据捐赠者意愿,可以分为限定性捐赠项目(有限定性用途的捐赠)和非限定性捐赠项目(无限定性用途的捐赠);

2.根据基金使用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留本基金(只使用基金利息或增值部分的基金)和非留本基金(使用基金本金)。

第四条 捐赠协议的签订

1.捐赠协议一般由捐赠方与基金会双方签订。限定性捐赠,基金会根据捐赠用途指定项目受益方。

2.项目联系人或单位须配合基金会完成协议签订、立项工作。

3.协议的签订遵照捐赠方的意愿和要求,明确规定捐赠资金的使用要求、管理原则。用于奖助类的捐赠协议,还应规定受奖助对象的条件和评审办法等。

4.捐赠方与受益方可结合捐赠项目的实际情况,举行捐赠基金设立仪式,发布相关信息。

第五条 限定性捐赠项目在相关协议(或具有同等效力的文件)签订完毕且捐赠款到账后,受益方到基金会办理捐赠项目立项手续。

第六条 非限定性捐赠项目要根据基金会非限定性资金状况和学校发展需要,由基金会秘书处制定资金使用方案,报理事会批准决定,受益对象为符合《南京农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资金投向的单位或个人,但不包括为基金会提供主要捐赠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根据理事会审议通过的非限定性资金使用方案,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到基金会办理项目立项手续,并负责实施。

第七条 捐赠方与受益方可结合捐赠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该项目或基金的管理办法、章程等。

第八条 学校各部门、学院在争取社会捐赠过程中,应与基金会取得联系,接受有关项目设立、资助对象、捐赠用途、捐赠协议等方面的业务指导,并报基金会存档备案。

第三章 项目的实施

第九条 捐赠项目立项后,实行项目责任人负责制。由协议中指定的部门、学院负责人或学术带头人为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的规划、管理、实施,并对项目按时完成和完成质量承担责任。项目负责人必须是学校各学院、各单位的负责人、学术带头人或者是上述人员及捐赠人的委托人。委托或者遇特殊情况更换项目负责人时,必须报基金会备案。

第十条 捐赠项目的实施遵照捐赠协议有关规定,捐赠资金须专款专用,不得挪用。项目受益单位因故确需改变捐赠资金用途或变更项目实施方案时,应及时向基金会提交报告,经协商获准后,方可按变更后的方案执行。因故不能执行的项目,基金会与捐赠方协商变更项目受益单位。

第十一条 项目受益单位应按要求向捐赠方报告项目的执行情况。项目结束后,须向基金会提交项目结项资料。

第四章 项目的监督与管理

第十二条 所有捐赠款项一律进入基金会帐户,集中管理,统一核算。接受的实物捐赠(如仪器设备、车辆、建材等),除与捐赠方签订协议外,还须报基金会备案,并按相应规定办理财务及资产入账手续。

第十三条 基金会将根据情况对捐赠项目的执行进行动态管理,在项目结束后对项目效果进行评估,及时向捐赠人和社会公布有关项目的重要信息。

第十四条 基金会于每年向理事会提交年度工作报告,一切财务活动接受监事和校内、外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