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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农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信息公开制度

来源: 时间:2019-07-01点击数:

为规范基金会信息公开活动,提高基金会工作的透明度,保护捐赠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0号)、《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2006年民政部令第31号)、《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民发[2012]124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主席令第43号)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的信息公开,是指基金会按照《条例》和本制度的规定,规范公开各项内部管理信息和业务活动信息,满足管理机关以及社会公众对本基金会信息公开的要求,保障捐赠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监督权,将内部信息和业务活动信息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的活动。

第二条 公布的信息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应当保证捐赠人和社会公众能够快捷、方便查阅公布的信息资料。

第三条 应当向社会公布的信息包括:

1.基金会章程及相关制度;

2.接受捐赠的相关信息;

3.开展公益项目的相关信息;

4.年度工作报告;

5.其它可以公开的信息。

第四条 基金会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审查通过后30日内,基金会按照统一的格式要求,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年度工作报告的全文和摘要。

第五条 基金会接受重大捐赠活动,应当公布捐赠资金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在捐赠项目持续期间和结束后,应当及时公布捐赠项目资金使用情况。

第六条 基金会开展资助项目,应当公布所开展的公益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评审结束后,应当公布评审结果并通知申请人。资助项目完成后,应当公布有关的资金使用情况。

第七条 对于公共媒体上出现的对基金会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不利影响的消息,基金会应当公开说明或者澄清。

第八条 除年度工作报告外,基金会公布信息时,可以选择网站、报刊、微信等作为公布信息的媒体。

第九条 信息公布所使用的媒体应当能够覆盖本基金会的活动地域。公布的信息内容中应当注明基金会的基本情况和联系、咨询方式。

第十条 建立健全信息公布活动的内部管理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处理信息公布活动的有关事务。对于已经公布的信息,制作信息公布档案,妥善保管。

第十一条 公布有关活动或者项目的信息,持续至活动结束或者项目完成。信息一经公布,不得任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严格履行相关程序,并说明理由,声明原信息无效。

第十二条 基金会应当将信息公布活动的情况如实反映在年度工作报告中,接受民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年度工作报告的信息公布格式文本,参照江苏省民政部门制定的格式。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南京农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