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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农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投资理财管理办法

来源: 时间:2023-12-27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南京农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的投资理财行为,提高投资理财决策效率,防范投资理财风险,保证投资理财资金的安全和有效增值,明确南京农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重大投资理财决策的批准权限与批准程序,根据江苏省民政厅和教育厅对基金会规范化建设要求,贯彻执行《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00号令)、《证券法》、《商业银行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南京农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结合南京农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建设及发展需要,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投资理财是指南京农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通过合理安排资金,运用诸如国债、银行理财产品、信托、债券、基金、股权等投资理财工具对南京农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资产进行积极主动的策划、管理和配置,达到保值增值目的,从而加速资产增长的综合的、系统的、全面的经济活动。

第二章 投资理财原则

第三条南京农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的投资理财的经济活动应遵循合法性、安全性、有效性、程序性的原则。

第四条投资理财应遵循分散投资的原则、理性投资的原则,不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不向国外理财机构投资。

第三章 资金来源与额度

第四条基金会可用于保值增值的资产限于非限定性资产和在保值增值期间暂不需要拨付的限定性资产。对于其捐赠款投资有限制性意见的,应征得捐赠人认可,基金会不能违背捐赠人意愿开展投资活动。

第五条基金会应保持资金的流动性,投资活动不得影响公益支出的实现。

第四章 投资理财范围与配置原则

第六条 根据国内货币市场需求和收益率情况,理财的资金可按适当配置投向以下项目和范围:

(一) 国债;

(二) 银行理财产品、货币基金;

(三) 固定收益类上市债券、基金、有政府背景的信托项目;

(四) 委托专业金融机构投资理财;

(五) 投资董事单位、校友企业。

组织机构与决策审批

第八条理事会作为基金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享有基金会资金运作的最终决策和监管的权力,投资计划必须经过理事会决策同意方可执行。

第九条设立投资咨询顾问组,由学校领导、财务专家、金融专家等组成,是基金会投资活动的智囊团,从专业化角度咨询资金运作的政策、法律、金融、市场、风险等问题,负责审议表决投资理财建议方案。

第十条设立资金执行组,由基金会、计财处相关人员、经办人员组成,具体负责投资理财的组织实施。其中大额资金的转移和投资,按照南京农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大额资金审批程序执行。

第十一条秘书处设专人负责金融市场信息收集、资金的投资管理工作,确定投资结构方案和投资渠道的授权,资金运作组制定具体投资策略和总体计划,向咨询顾问组咨询,根据投资咨询顾问组根据咨询意见修订整体方案。秘书长会议审议投资实施方案,经基金会理事会同意批准后实施。

第六章 风险防控与监管

第十二条 基金会的资金运作以稳健为基本原则,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尽量提高投资回报。投资国债和银行理财产品,由于相对稳健,风险控制规范,暂不要求担保。委托专业金融机构投资理财的项目,投资董事单位或校友企业,由于风险较高,必须有足够的担保。

第十三条 南京农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秘书处与投资方保持良好的沟通联系,做好投资项目的跟踪与监管,有效防控风险。资金执行组的资金运作应处于实时监控状态,并接受有关方面的监控检查,设置项目运作的止损点,发现问题及时提示“止损”指令。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经基金会理事会表决通过,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南京农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资金运作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本管理办法经2023年12月21日理事会表决通过。解释权属南京农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秘书处。

南京农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