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南京农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是经江苏省教育厅审批,在江苏省民政厅登记注册的非公募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章程规定,其主要任务是:广泛联系社会各界,募集资金、管理资金、运作资金。为了充分发挥社会捐赠的重要作用,进一步规范各类捐赠管理,保障捐赠者、受捐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教育部 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教育基金会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财【2014】3号)、《中央级普通高校捐赠收入财政配比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9]27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主席令第43号)、《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62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南京农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基本原则和种类
第二条社会各界向南京农业大学的捐款一律由南京农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出面接受,捐赠款归口到南京农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由基金会统一签订捐赠协议,由基金会开具捐赠发票。
第三条 接受捐赠必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合法原则:接受捐赠必须符合国家以及地方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二)自愿原则:各类捐赠须是捐赠者的自愿行为。
(三)专款(物)专用原则:捐赠资金或实物一律不得挪作他用,尊重捐赠者意愿,保护捐赠者利益,接受捐赠者监督与指导。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各类基金,是指以支持学校教育公益事业为宗旨的海内外个人或组织自愿无偿向学校、学院(部门)捐赠的资金、实物等作为专项设立的基金,基金使用形式包括奖学金、助学金、奖教金、基本建设基金、学科建设基金、学院发展基金、人才培养基金、国际交流基金、学生活动基金及各类学校发展专项基金等。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基金会理事会作为基金会决策机构,全面领导、协调和管理基金会接受社会捐赠工作。
第六条 基金会理事会授权基金会秘书处负责社会捐赠的日常工作,并行使以下工作职责:
(一)广泛联系社会各界,建立健全信息平台,为拓展筹资渠道提供信息服务以及政策咨询。
(二)统一协调和归口管理基金会接受社会捐赠工作,审核、办理接受社会捐赠的相关手续。
(三)制定接受社会捐赠、资金运作管理等规章制度,并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组织实施。
(四)根据不同时期策划捐赠项目并组织实施,促进社会认捐。
(五)协调落实捐赠协议中捐赠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对捐赠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评估,以监督、保证捐赠协议的执行。
第七条 基金会监事会依照章程规定对基金设立、运作过程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四章 办理流程
第八条 接受现金捐赠的办理流程:
(一)各单位或个人作为联系方在办理基金会接受有关社会捐赠的事宜时,需先与基金会秘书处取得联系。
(二)基金会秘书处、联系方与捐赠者协商有关捐赠内容、捐赠对象、捐赠用途等协议内容,并以基金会名义按规范格式与捐赠者签署协议,接受捐赠。
(三)捐赠资金到指定的账户后,基金会秘书处委托相关部门或者学院作为基金项目负责单位,项目负责单位收到到款通知后附捐赠协议等材料到财务入账,开具捐赠收据,并将捐赠收据、捐赠协议等交付捐赠者。
第九条 接受实物捐赠时,基金会秘书处负责与学校相关部门联系,由捐赠者直接与学校相关部门办理捐赠手续。
第五章 基金管理
第十条 基金会在充分尊重捐赠者意愿的前提下,本着“公开透明、择需资助”的原则使用捐赠资金,力求发挥社会捐赠的最大效能。
第十一条 各类捐赠资金将按《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有关文件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并接受业务主管部门江苏省教育厅、登记管理机关江苏省民政厅的年度检查。
第十二条 根据捐赠者意愿,捐赠可分为非限定性捐赠(捐赠者不指定捐赠用途的资金)和限定性捐赠(捐赠者指定捐赠用途的资金)。限定性捐赠资助项目完成后,受助者须向基金会提交项目完成情况(含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
第十三条 捐赠资金使用应合理、规范。各类支出必须符合基金会的业务范围;各类报销票据的付款单位必须为南京农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票据报销时,项目负责人审批后须经基金会秘书处核批后方可报销。
第十四条 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及《教育部 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教育基金会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文件精神,基金会每年应编列预算,科学规划每年的公益事业支出,捐赠协议和募捐公告中约定可从捐赠收入中列支行政办公支出的,按照约定列支;没有约定的,不得列支。其中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过基金会当年总支出的10%。
第六章 资金运作
第十五条 资金运作机构由南京农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秘书处建立基金投资管理组织架构,实行专人负责制。
第十六条 运作资金来源包括基金会留本基金以及沉淀的其它捐赠资金。
第十七条 资金运作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自觉维护金融市场的正常运作秩序,与金融机构合作进行资金运作。
(二)安全性原则。充分考虑政策风险、管理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因素,尽力规避风险,降低损失。
(三)有效性原则。以获取收益为目标,追求效率,力求收益最大化。
第十八条 投资活动严格按照《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62号)规定的情形执行。
第十九条 基金会的资金运作以安全稳健为基本原则,在合理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尽量提高投资回报率。
第二十条 基金会的资金运作应处于实时监控状态,并接受审计等有关方面的监控检查。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捐赠单位和个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基金会同意,不得以南京农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的名义在社会上募集或接受捐赠。
第二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经2023年12月21日理事会表决通过。解释权属南京农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秘书处。
南京农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