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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农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接受实物捐赠管理办法

来源: 时间:2025-04-28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南京农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实物捐赠管理,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基金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在开展实物捐赠活动时,必须贯彻自愿和无偿的原则,并严禁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

第二章  接受捐赠

第三条 实物捐赠是指基金会接受的固定资产、文物文化资产及其他有形资产等实体性资产的捐赠。

第四条  实物捐赠的使用范围:

(一)校园基础设施、教学环境、教学软硬件建设;

(二)依据捐赠者意愿,支持学生活动、师生奖助等;

(三)学校教学科研、人才培养、学科发展等方面建设;

(四)符合基金会宗旨的其他捐赠用途。

第五条 基金会接受实物捐赠必须与捐赠者签订捐赠协议,并按照捐赠协议约定的方式按时交付捐赠实物。基金会在接受捐赠实物时应组织人员当场验收,验收无误后方可办理后续相关手续。

第六条  基金会接受的实物捐赠主要分为两大类,一类为可以确定价值的实物资产捐赠,第二类为无法估价的文物文化资产及其他无法估价的有形资产捐赠。

(一)基金会接受捐赠物品时,应当要求捐赠方确保物品在到达最终受益人时仍处于保质期内且具有使用价值。

(二)基金会接受企业捐赠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应当要求企业提供产品质量认证证明或者产品合格证,以及受赠物品的品名、规格、种类、数量等相关资料。

第七条 基金会接收实物捐赠后,依照入账价值为捐赠方开具捐赠发票和捐赠证书,按名义价值入账的不再开具发票。

基金会接受的实物捐赠,按《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来确认其入账价值和账务处理。

第三章  捐赠实物的管理和使用

基金会对接受的捐赠实物设立专门会计科目单独核算。

第十条 基金会对接收的捐赠实物进行验收、入库、出库管理:

捐赠实物入库时,需由验收小组验收核实无误后填写《南京农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实物捐赠验收入库单》。验收小组成员应包括接收单位、基金会、学校资产归口管理部门代表组成。

建立捐赠实物资产台帐。

捐赠资产出库时需办理出库手续,使用单位清点无误后,须填写《南京农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捐赠实物出库单》,签字盖章后提交基金会。

第十 使用单位应严格按照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办理资产登记等相关手续。

第十 对具有限定性用途的捐赠实物,应遵照捐赠人的意愿使用;因特殊情况需进行调整的,应事先征得捐赠方同意。未限定用途的捐赠实物,由基金会秘书处提出分配使用建议方案,价值在50万以下的由基金会秘书长审批;价值在50万(含)以上、100万以下的由基金会理事长审批;价值在100万(含)以上的由基金会理事会审批通过后实施。

第十 捐赠方有权向基金会查询捐赠实物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方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如实答复。

第四章  附则

第十 其他非货币捐赠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最终解释权属于南京农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南京农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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